2004/12/13 | 人格魅力随想 (zt)
类别(人生百态) | 评论(0) | 阅读(129) | 发表于 10:00
人格魅力,这是一个抽象的难以用文字界定的概念,而且是常人很难做好的,但她的力量却是无穷的,所以新时期检察官应当具有崇高的人格魅力。
人格魅力的培养,不是一朝一夕的,而是一个长期的、日积月累的过程,是一个漫长的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。古今中外的伟人、领袖们为何能一呼百应,统揽国家,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,一方面,因为他们的政治主张顺应时代的潮流,反映民众的心声,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;另一方面,因为他们身先士卒,率先垂范,带头和平民百姓一样勤俭节约,身体力行,引导、感化、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结果。同样我们检察官在打击犯罪教育和感化犯罪的工作中,己不正,能否正人?在履行监督的职责中,一方面,要靠准确运用法律惩治犯罪;另一方面,要用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、教育和感化周围的人,做到预防和打击有机结合,那么如何升华自我,增强人格魅力?我认为,途径只有一条,那就是坚持不懈勤于修养,自警自励,要按照江总书记“学习、学习、再学习”、“努力、努力、再努力”这一要求,高度自觉,如饥似渴,毫不懈怠地在理论和知识的海洋里吸取营养,在工作实践中发展自己,常言说得好:“腹有诗书气自华”,书,是先人智慧与现代知识的积累,也是记载历史教训与传播进步观念的工具,读书,可以陶冶情操,促进良好道德的形成,我们要按照“文化育检,素质建队”的战略要求,以人格力量树立检察官的高大形象,努力培养奋发向上,勇往直前,气势不倒的蓬勃朝气;矢志不移,提高素质的泱泱大气;殚精竭虑,励精图治,开拓创新的昂扬锐气,身体力行,躬行践履,率先垂范的浩然正气,努力争当学者型检察官。只有这样,才能具有检察官的人格魅力,才能胜任打击犯罪、教育和感化罪犯的工作,才能在履行职责中得心应手,游刃有余,才能完成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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